志愿者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,提升社会服务功能,弘扬志愿者精神,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,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。由温州博物馆根据志愿者相关条例制定此章程。
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,不为物质报酬,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第三条 博物馆志愿者是以博物馆为平台,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大众,以传播博物馆文化和传承文明为己任。
第二章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
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
(一)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,具有良好文化素养,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,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,身心健康者;
(二)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学校和社会热心人士,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的,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。
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
(一)自愿申报;
(二)填写《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》;
(三)面谈,参观,了解情况;
(四)申请者进行志愿者岗前培训;
(五)完成培训后,每位申请者须在展厅完成为期10小时的志愿服务实习;
(六)实习期结束后,由温州博物馆进行上岗考核,考核通过者正式成为温州博物馆志愿者,领取温州博物馆志愿者工作证。
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
第六条 志愿者权利
(一)免费参观温州博物馆展览和特展;
(二)使用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;
(三)志愿者有权参加博物馆提供的各种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;
(四)志愿者有权对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;
(五)可优先参加温州博物馆举办的讲座、文化活动;
(六)可享受职工价在馆内休闲吧和纪念品商店消费(限本人使用,结帐时须出示工作证)。
第七条 志愿者义务
(一)履行服务承诺,每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半天,每半天服务至少2.5个小时,如遇博物馆重大活动需要志愿者出席,则有义务参加活动,有工作或特殊情况的需提前与馆内工作人员说明;
(二)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和着装,除特殊情况(如观众需要)外,工作时须用普通话,60岁以上老同志可适当放宽;
(三)自觉遵守温州博物馆各项工作规定和志愿服务规范。
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
第八条 志愿者上岗服务须在志愿工作登记表上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,作为志愿服务考评依据。上岗服务须统一佩戴志愿者标志;
第九条 温州博物馆志愿服务期限为一年,期满后须再次注册登记方可生效;特殊情况需中断志愿服务,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即生效。
第十条 定期召开志愿者工作会议,公布志愿服务情况,汇总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一条 志愿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定期到馆服务,须向馆内有关部门请假,无故中断服务或无法达到规定服务时间者,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。
第十二条 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,温州博物馆将给予表彰;
第十三条 连续服务两年及以上志愿者,可协同亲友家属参加温州博物馆各类活动。连续服务三年及以上志愿者可获得温州博物馆“荣誉馆员”称号,由温州博物馆颁发褒奖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博物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,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温州博物馆的志愿者:
(一)有违法行为,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;
(二)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,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;
(三)利用志愿服务之便,开展促销、营销、传播不良言论等有违志愿者精神的任何活动,或以志愿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者;
(四)违反《温州博物馆志愿者章程》者;
(五)工作态度消极,多次受到观众投诉者。
第十五条 温州博物馆志愿服务队常年接受报名,不定期开展培训和学习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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